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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一把手” “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暂行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5-12-29 |
文 号: | 临政发〔2015〕35号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一把手”
“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暂行办法等
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暂行办法》《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六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进“六权治本”,切实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把手”是指市直各单位(含二级局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不直接分管”是指各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工作,实行正职监管、 副职分管、 集体领导、 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末位表态”是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会议上,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全体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五不直接分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风险防范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目前不符合本办法的分工,要及时调整,限期整改。同时,要不断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认真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努力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季度末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要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办法的贯彻落实,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直各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二)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分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和行政审批等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在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对决策事项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的听取意见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事项,依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组织听取意见。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公示方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类、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决策拟定部门要及时将公众反馈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听取意见,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是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范围,依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或已经经过专业论证;
(六)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决策时,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市发改部门要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立项申报的必备要件,严格审查受理。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七条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落实评估机关。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评估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可选邀专业机构中的专家、学者和民众代表参加;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
(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听取利益相关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评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提交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定。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估。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分析方法,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人理解和支持;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决策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具体可操作,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风险是评估的重点,应当做出定性、定量的评价结论,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政府法制机构法制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及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
(二)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论证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事项,依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但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因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章 机构及成员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的非常设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员、市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具有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员,或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五)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六)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七)二级以上律师从业者或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八)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领域的相应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聘期为5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选取5-9名专家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如有需要,可从省专家库中选聘部分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市政府及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市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县(市、区)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从市专家库中选取。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三)拟定专家咨询论证方案,包括咨询论证项目、内容、目的、方式、步骤等。
(四)开展咨询论证。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单位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并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对专家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吸纳,并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进行咨询论证。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进行咨询论证。
(五)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权利义务及咨询论证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
第二十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推进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依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主动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材料提交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范围,依照《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
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属于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市委,经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依法应由市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一般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具体办法依照《临汾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实施细则》确定。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市政府作出决策时,需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
(八)公开决策结果。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部门在提交拟讨论的决策事项时,将决策事项相关材料及前期公开征求的意见、听证记录、合法性审查结论等材料一并提交,供集体讨论时参考。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情况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六)举行听证会的,还应提交听证报告。
第七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拟定部门对决策草案说明并回答提问;
(二)会议组成人员研究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决定。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八条 会前应及时告知各参会人员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记录制度。经会议讨论决定的,应记录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时间、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比例、讨论过程及其结果。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校对:王雅娴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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