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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
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发挥信用数据优化营商环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简化信用主体办事流程,提高办事便利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解决无违法违规证明数量多、耗时长、多头跑的问题,现就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临汾)”网站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归集共享信用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一站式完成”和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
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得额外要求信用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二、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根据信用主体申请,客观体现该信用主体一段时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一)信用主体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如公司,非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等。
(二)违法记录范围。本通知所称违法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刑事判决信息等。
(三)实施领域。首批选取发展改革(粮食和招投标)、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住建市场(房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监管、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地震)、审计、统计、工商联、城市管理、民政、水利、规划资源(林业)、住房公积金、司法行政、财政、人防、税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科技、公安、消防安全、体育、法院执行、能源、气象等35个领域。
在首批35个领域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在纪检监察、统战、检察、组织、网信、编办、信访、退役军人等领域的应用范围,为更多类型的信用主体提供便利。
三、应用场景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在全市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一)金融方面。信用主体申请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场景。
(二)商务经营方面。信用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
(三)行政管理方面。信用主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
(四)其他需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场景。如人员录用、任职等情形。
四、具体任务及安排
(一)常态化归集违法违规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是做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基础支撑,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临汾市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称《目录》)依法依规持续做好信息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确保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开发信用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信用中国(临汾)”网站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信用主体实名登录“信用中国(临汾)”网站,可免费、便捷查询、下载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做好有序衔接。2025年3月31日起,逐步引导信用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有序衔接新旧做法,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5年5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信用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35个领域各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信用主体确需证明2025年3月31日之前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行信用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信用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信用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权益保护。信用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提起异议申诉,经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在接收移交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临汾)”网站统一向信用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首批实施领域)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实施领域(首批实施领域)
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发展改革(粮食和招投标)领域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 |
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
4 |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食品药品)领域 |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
5 | 医疗保障领域 | 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 |
6 | 生态环境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
7 | 住建市场(房产)领域 | 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
8 | 交通运输领域 |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
9 | 农业农村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 |
10 | 商务领域 |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
11 | 金融监管领域 | 临汾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 |
12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市文旅局,各县(市、区) |
13 | 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
14 | 卫生健康领域 | 市卫健委,各县(市、区) |
15 | 安全生产(地震)领域 | 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
16 | 审计领域 | 市审计局,各县(市、区) |
17 | 统计领域 | 市统计局,各县(市、区) |
18 | 工商联领域 | 市工商联,各县(市、区) |
19 | 城市管理领域 | 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 |
20 | 民政领域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
21 | 水利领域 |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 |
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22 | 规划资源(林业)领域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
23 | 住房公积金领域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 |
24 | 司法行政领域 |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
25 | 财政领域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
26 | 人防领域 | 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县(市、区) |
27 | 税务领域 |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
28 |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 |
29 | 科技领域 |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 |
30 | 公安领域 |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
31 | 消防安全领域 |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 |
32 | 体育领域 | 市体育局,各县(市、区) |
33 | 法院执行领域 |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 |
34 | 能源领域 | 市能源局,各县(市、区) |
35 | 气象领域 | 市气象局,各县(市、区) |
相关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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